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后,在审判实践中基本不再使用,但也没有明确予以废止,其对认定婚姻关系破裂的思路,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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